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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 组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 组时,应当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本准 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 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 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