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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分公司。我们总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总公司授权我们分公司来具体施工,我们分公司可不可以直接给房地产公司来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青岛国税2017年5月11日访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营改增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
增值税
并向发包方开具
增值税
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
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们可以直接给
房地产
公司来开具专用发票,
房地产
公司也可以用你们开具的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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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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