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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第九条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本条规定了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具体抵免方法,即企业每年应分国(地区)别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境外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个纳税年度延续抵免;企业当年境外一国(地区)可抵免税额中既有属于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又有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时,应首先抵免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后,抵免限额有余额的,可再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仍抵免不足的,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参见示例)。
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3.税务机关、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分国别(地区)建立台账管理,准确填写逐年抵免情况。

(1)        台账表式:

境外所得税额结转抵免管理台账

企业名称:

所得来源国别(地区):金额单位:人民币(列至角分)

行次

本年度未抵免税额

五年期结转抵扣额及余额

税额所属年度

未抵免额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抵免额

余额

抵免额

余额

抵免额

余额

抵免额

余额

抵免额

不得再结转额


1














2



















3



















4



















5




















(2)管理台账的编制说明:
填报以前年度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未抵免部分的结转、抵扣情况。
①按分国不分项填报结转抵扣额的境外所得税在各年的抵扣情况;
②本年度未抵免税额:填报税额所属年度未抵免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税额;

③五年结转抵扣额:填报按规定用本期税额扣除限额的余额抵扣以前年度结转的税额及抵扣后的余额;

实例:


中国居民企业A分别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国B1、甲国B2、乙国B3、乙国B4,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10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国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国C4公司50%股份;C1、C2、C3、C4分别持有戊国D公司20%、40%、25%、15%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



第1步: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1)B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B1、B2、B3、B4公司分别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间接抵免第一层公司的持股条件。

(2)C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C1公司虽然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1控股30%,但仅受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15%(50%*30%),因此,属于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如果协定的规定为10%,则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②C2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25%(5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③C3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3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50%(10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④C4公司情形与C3公司相同,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3)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C1对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计入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D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畴;

②D公司被C2控股达到40%,但被A通过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仅10%,未达到20%,因此,还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③D公司被C3控股达到25%,且由A通过符合条件的B3、C3间接控股达12.5%(100%*50%*25%),加上A通过B2、C2的间接控股10%,间接控股总和达到22.5%。因此,D公司符合间接抵免条件,其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进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

④D公司被C4控股15%,虽然C4自身为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其对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达20%的持股条件。因此,该C4公司对D公司15%的持股,不能计入居民企业A对D公司符合条件的间接持股总和之中;同时,D公司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负担的部分,也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间接抵免范畴。

(4)E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居民企业A通过其它公司对E的间接控制由于超过了三层(居民企业A→B2(B3)→C2(C3)→D→E,E公司处于向下四层),因此,E公司不能纳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即使D公司和E公司在戊国实行集团合并(汇总)纳税,D公司就E公司所得所汇总缴纳的税额部分,也须在计算A公司间接负担税额时在D公司合并(汇总)税额中扣除。

第2步: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



(1)计算甲国B1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C1公司及其对D公司20%持股税额的计算

由于C1不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条件,因此,其就利润所纳税额及其按持有D公司20%股份而分得股息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及该股息所包含的D公司税额,均不应计算为由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②B1公司税额的计算

B1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假设该“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在B1公司所在国计算税额抵免时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额,下同),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300万*10%),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B1公司适用税率为30%,其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万-缴纳预提税额30万),且全部分配;

B1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8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即: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下同)计算,A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210+30+0)*(380÷760)=120万元

(2)计算甲国B2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40%分配股息4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2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00万元:

(250+0+0)*(400÷1000)=100万元

②C2公司税额的计算

C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400万元,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40万元(40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00万元;

C2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2000万-360万-40万);

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400万元(1600万*50%*50%);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400万元,且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一并分配,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800万元(1600万*50%);

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分配股息12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2公司就2009年度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共计为325万元,其中以2009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125万元[(360+40+100)*(400÷1600)=125万元];以2008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200万元[(400+0+0)*(800÷1600)=200万元]。

③B2公司税额的计算

B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来自C2公司的投资收益为1200万元,按10%缴纳C2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120万元(120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325万元;

B2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11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3740万元(5000万-1140万-120万),且全部分配;

B2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187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2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792.5万元:

(1140+120+325)*(1870÷3740)=792.5万元

(3)计算乙国B3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25%分配股息25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62.5万元:

(250+0+0)*(250÷1000)=62.5万元

②C3公司税额的计算

C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250万元,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25万元(25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62.5万元;

C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4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30万元(1000万-245万-25万),且全部分配;

C3公司向B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6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3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66.25万元:

(245+25+62.5)*(365÷730)=166.25万元

③B3公司税额的计算

B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3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65万元,按10%缴纳C3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6.5万元(365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66.25万元;

B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万-463.5万-36.5万),且全部分配;

B3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3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666.25万元:

(463.5+36.5+166.25)*(1500÷1500)=666.25万元

(4)计算乙国B4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被C4公司持有的15%股份不符合A公司享受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条件,因此,其所纳税额中属于该15%股息负担的部分不能通过C4等公司计入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②C4公司税额的计算

C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150万元,其按10%直接缴纳D公司所在国的预提所得税额15万元(150万*10%)属于可计算A公司间接抵免的税额,无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税额;

C4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50万元(1000万-235万-15万),且全部分配;

C4公司向B4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7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4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4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25万元:

(235+15+0)*(375÷750)=125万元

③B4公司税额的计算

B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4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75万元,按10%缴纳C4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7.5万元(375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25万元;

B4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2.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万-462.5万-37.5万),且全部分配;

B4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将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4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625万元:

(462.5+37.5+125)*(1500÷1500)=625万元

(5)上述计算后,A公司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间接负担的境外已纳税额分国为:

①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含直接所缴预提所得税但未含间接负担的税额)为5250万元,其中:

来自甲国的境外所得为2250万元(B1股息380万+B2股息1870万);

来自乙国的境外所得为3000万元(B3股息1500万+B4股息1500万);

②可抵免的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为2203.75万元,其中:

来自甲国的可抵免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为912.5万元(间接负担B1税额120万+间接负担B2税额792.5万);

来自乙国的可抵免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为1291.25万元(间接负担B3税额666.25万+间接负担B4税额625万)

(6)计算A公司可适用抵免的全部境外所得税额为:

①假设上项境外所得在来源国均按10%税率直接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合计为525万元,其中:

缴纳甲国预提所得税为225万元(2250万*10%);

缴纳乙国预提所得税为300万元(3000万*10%);

②来自甲乙两国所得的全部可抵免税额分别为:

甲国:直接缴纳225万元+间接负担912.5万元=1137.5万元

乙国:直接缴纳300万元+间接负担1291.25万元=1591.25万元





第3步抵免限额的计算

以上例中对居民企业A公司已确定的可予计算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税额为例,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见示例),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B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项下释义)。

分析:

(1)境外股息所得应为境外股息净所得与境外直接缴纳税额和间接缴纳税额之和7453.75万元(5250万+220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3162.5万元(2250万+912.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4291.25万元(3000万+1291.25万);

(2)境外股息所得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管理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20万元(7453.75万-43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78万元(3162.5万-184.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42万元(4291.25万-249.25万)。

(3)境外间接负担税额还原计算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

已还原直接税额的境内外所得总额+可予计算抵免的间接税额=15796.25+2203.75=18000万元;

(4)企业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18000 *25%=4500万元;

(5)计算抵免限额为:

①来源于甲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2978÷18000=744.5万元

②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4042÷18000=1010.5万元



第4步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以上步对A公司计算的可抵免境外负担税额及对其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和境外税额抵免限额为例,计算其当年度可实际抵免的境外税额。

(1)甲国

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税额225万+间接负担税额912.5万=1137.5万元;

抵免限额=744.5万元(<1137.5万元);

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744.5万元;

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1137.5-744.5=393万元;

(2)乙国

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税额300万+间接负担税额1291.25万=1591.25万元;

抵免限额=1010.5万元(<1591.25万元);

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010.5万元;

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1591.25-1010.5=580.75万元;

(3)当年度可实际抵免税额合计=744.5+1010.5=1755万元;

再以此例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所列公式计算A公司2010年抵免境外所得税后应纳所得税额为(假设A公司没有适用税法规定的有关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

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

=18000*25%-1755=27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