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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税收抵免中,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07年、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如何确定在我国计算抵免的时间?请举例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0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08年、2009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均应按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该居民企业2010年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


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400万元,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40万元(40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00万元;

C2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2000万-360万-40万);

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400万元(1600万*50%*50%);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400万元,且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一并分配,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800万元(1600万*50%);

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分配股息12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2公司就2009年度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共计为325万元,其中以2009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125万元[(360+40+100)*(400÷1600)=125万元];以2008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200万元[(400+0+0)*(800÷1600)=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