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对2008年后取得的国家专项资金,属于新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项资产发生的损失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不需要涉税鉴证报告。 但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报废后因处置该项资产而取得的残值收入,应当重新计入应税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