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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国家专项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而且企业减除不征税收入后应税所得额为亏损。请这类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不出具专项涉税鉴证报告?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对2008年后取得的国家专项资金,属于新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项资产发生的损失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不需要涉税鉴证报告。
但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报废后因处置该项资产而取得的残值收入,应当重新计入应税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