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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税收抵免中,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境外已缴税额的处理?请举例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表一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境内企业

境外营业机构

境外已纳税额

抵免限额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余额

税率

25%

30%

第一年利润

-100

100

30

0

30

第二年利润

100

100

30

25

35

分析: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

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

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

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

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