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认为应税收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或虽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仅将折扣额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