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 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 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