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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经营红酒,为做好红酒的推销工作,让客户在经营场所评尝红酒;该公司将客户评尝的红酒作为销售费用-----广告费,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按照库存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销售费用。请问该公司评酒所耗红酒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处理要视不同用途而定,对用于市场推广和宣传的部分,应当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对用于交际应酬的,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