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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以房屋抵顶销售佣金,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青岛国税2016年11月22日访谈,

首先抵顶销售佣金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次,如果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已将该销售佣金视同销售作为收入处理,按照规定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