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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十七条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

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 损失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