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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第八条 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1.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简便计算,也可以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参见示例)。

中国居民企业A分别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国B1、甲国B2、乙国B3、乙国B4,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10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国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国C4公司50%股份;C1、C2、C3、C4分别持有戊国D公司20%、40%、25%、15%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

居民企业A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如图一所示)及其对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结果为例,对A公司于2010年初申报的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各层公司生产经营及分配股息情况,计算A公司可进入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

第一步: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1)B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B1、B2、B3、B4公司分别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间接抵免第一层公司的持股条件。

(2)C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C1公司虽然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1控股30%,但仅受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15%(50%*30%),因此,属于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如果协定的规定为10%,则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②C2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25%(5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③C3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3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50%(10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④C4公司情形与C3公司相同,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3)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C1对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计入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D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畴;

②D公司被C2控股达到40%,但被A通过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仅10%,未达到20%,因此,还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③D公司被C3控股达到25%,且由A通过符合条件的B3、C3间接控股达12.5%(100%*50%*25%),加上A通过B2、C2的间接控股10%,间接控股总和达到22.5%。因此,D公司符合间接抵免条件,其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进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

④D公司被C4控股15%,虽然C4自身为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其对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达20%的持股条件。因此,该C4公司对D公司15%的持股,不能计入居民企业A对D公司符合条件的间接持股总和之中;同时,D公司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负担的部分,也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间接抵免范畴。

(4)E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居民企业A通过其它公司对E的间接控制由于超过了三层(居民企业A→B2(B3)→C2(C3)→D→E,E公司处于向下四层),因此,E公司不能纳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即使D公司和E公司在戊国实行集团合并(汇总)纳税,D公司就E公司所得所汇总缴纳的税额部分,也须在计算A公司间接负担税额时在D公司合并(汇总)税额中扣除。

第二步:计算间接抵免负担税额


(1)计算甲国B1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C1公司及其对D公司20%持股税额的计算

由于C1不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条件,因此,其就利润所纳税额及其按持有D公司20%股份而分得股息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及该股息所包含的D公司税额,均不应计算为由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②B1公司税额的计算

B1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假设该“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在B1公司所在国计算税额抵免时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额,下同),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300万*10%),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B1公司适用税率为30%,其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万-缴纳预提税额30万),且全部分配;

B1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8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即: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下同)计算,A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210+30+0)*(380÷760)=120万元

(2)计算甲国B2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40%分配股息4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2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00万元:

(250+0+0)*(400÷1000)=100万元

②C2公司税额的计算

C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400万元,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40万元(40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00万元;

C2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2000万-360万-40万);

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400万元(1600万*50%*50%);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400万元,且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一并分配,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800万元(1600万*50%);

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分配股息12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2公司就2009年度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共计为325万元,其中以2009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125万元[(360+40+100)*(400÷1600)=125万元];以2008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200万元[(400+0+0)*(800÷1600)=200万元]。

③B2公司税额的计算

B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来自C2公司的投资收益为1200万元,按10%缴纳C2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120万元(120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325万元;

B2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11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3740万元(5000万-1140万-120万),且全部分配;

B2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187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2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792.5万元:

(1140+120+325)*(1870÷3740)=792.5万元

(3)计算乙国B3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25%分配股息25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62.5万元:

(250+0+0)*(250÷1000)=62.5万元

②C3公司税额的计算

C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250万元,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25万元(25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62.5万元;

C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4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30万元(1000万-245万-25万),且全部分配;

C3公司向B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6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3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66.25万元:

(245+25+62.5)*(365÷730)=166.25万元

③B3公司税额的计算

B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3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65万元,按10%缴纳C3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6.5万元(365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66.25万元;

B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万-463.5万-36.5万),且全部分配;

B3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3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666.25万元:

(463.5+36.5+166.25)*(1500÷1500)=666.25万元

(4)计算乙国B4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被C4公司持有的15%股份不符合A公司享受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条件,因此,其所纳税额中属于该15%股息负担的部分不能通过C4等公司计入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②C4公司税额的计算

C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150万元,其按10%直接缴纳D公司所在国的预提所得税额15万元(150万*10%)属于可计算A公司间接抵免的税额,无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税额;

C4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50万元(1000万-235万-15万),且全部分配;

C4公司向B4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7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4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4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25万元:

(235+15+0)*(375÷750)=125万元

③B4公司税额的计算

B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4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75万元,按10%缴纳C4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7.5万元(375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25万元;

B4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2.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万-462.5万-37.5万),且全部分配;

B4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将将上述数据代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4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625万元:

(462.5+37.5+125)*(1500÷1500)=625万元

(5)上述计算后,A公司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间接负担的境外已纳税额分国为:

①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含直接所缴预提所得税但未含间接负担的税额)为5250万元,其中:

来自甲国的境外所得为2250万元(B1股息380万+B2股息1870万);

来自乙国的境外所得为3000万元(B3股息1500万+B4股息1500万);

②可抵免的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为2203.75万元,其中:

来自甲国的可抵免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为912.5万元(间接负担B1税额120万+间接负担B2税额792.5万);

来自乙国的可抵免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为1291.25万元(间接负担B3税额666.25万+间接负担B4税额625万)

(6)计算A公司可适用抵免的全部境外所得税额为:

①假设上项境外所得在来源国均按10%税率直接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合计为525万元,其中:

缴纳甲国预提所得税为225万元(2250万*10%);

缴纳乙国预提所得税为300万元(3000万*10%);

②来自甲乙两国所得的全部可抵免税额分别为:

甲国:直接缴纳225万元+间接负担912.5万元=1137.5万元

乙国:直接缴纳300万元+间接负担1291.25万元=1591.25万元




第三步:抵免限额的计算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见示例),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B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项下释义)。

分析:

(1)境外股息所得应为境外股息净所得与境外直接缴纳税额和间接缴纳税额之和7453.75万元(5250万+220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3162.5万元(2250万+912.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4291.25万元(3000万+1291.25万);

(2)境外股息所得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管理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20万元(7453.75万-43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78万元(3162.5万-184.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42万元(4291.25万-249.25万)。

(3)境外间接负担税额还原计算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

已还原直接税额的境内外所得总额+可予计算抵免的间接税额=15796.25+2203.75=18000万元;

(4)企业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18000 *25%=4500万元;

(5)计算抵免限额为:

①来源于甲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2978÷18000=744.5万元

②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4042÷18000=1010.5万元



2.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参见示例)。

实例:


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境外已缴税额的处理

表一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境内企业

境外营业机构

境外已纳税额

抵免限额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余额

税率

25%

30%

第一年利润

-100

100

30

0

30

第二年利润

100

100

30

25

35

分析: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

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

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

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

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


3.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