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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造钢结构件并提供钢结构件的安装服务,两者税率不同,我们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青岛国税2017年5月11日访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钢结构部分按照17%税率征税,安装服务按11%税率征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2018年7月25日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