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境外税收抵免中,如何理解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本项规定了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上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含义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

2.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此,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境外分支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各项收入与支出标准,须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4.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