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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注:应为15日。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注:应为15日。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注:应为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注:应为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