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注:应为15日。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注:应为15日。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注:应为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