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业务2014年8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手续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的,视同已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备案,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限内可免予重新备案。”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