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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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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