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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何种退(免)税办法?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
增值税
办法。如果属于适用
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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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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