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节能服务企业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受让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该优惠?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
规定:“二、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
九、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