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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口企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期限是什么?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
的规定,“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抽查部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结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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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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