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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如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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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