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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费、通讯费、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1、《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6]140号)规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关于印发《2013年度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4〕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3、参照青财行【2013】17号文件规定,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具体如下: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