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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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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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