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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发票实行之后,青岛电商是否可以继续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电子发票?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
增值税
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
: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
增值税
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
增值税
电子发票系统开具
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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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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