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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扣除什么情况下适用2400元/年,什么情况下适用200元/月?

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适用200元/月限额扣除;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适用2400元/月限额扣除。

同时,注意两点:

1、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2400元/年(200元/月)为扣除的最高限额,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限额标准的,按标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