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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监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

(一)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五)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