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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