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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营业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营业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