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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投及天使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试点地区,初创科技型企业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