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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投及天使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试点地区,享受创投税收优惠的天使投资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规定,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