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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投及天使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试点地区内,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规定,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