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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能否口头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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