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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规定:“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法规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