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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