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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补缴所属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是否加收滞纳金?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49号
)【全文废止】
规定:“一、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
企业所得税
政策,涉及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
企业所得税
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
企业所得税
,相应所补
企业所得税
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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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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