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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能否视同出口?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55号
)
规定:“二、……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
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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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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