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
》(财税〔20
16
〕36号
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USHU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