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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
印花税
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44号
)
的规定:“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
印花税
。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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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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