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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出售或到期收回本年度取得的短期、长期债券,按照实际 取得的价款或实际收到的本息金额,预算会计如何处理?单位出售或到期收回以前年度取得的短期、长期债券,按照实际取得 的价款或实际收到的本息金额,预算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出售或到期收回本年度取得的短期、长期债券,按照实际 取得的价款或实际收到的本息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科目,按照取得债券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贷记“投资支出” 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预算收益。

出售或到期收回以前年度取得的短期、长期债券,按照实际取得 的价款或实际收到的本息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取得债券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预算收益。

出售、转让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其账务处理参照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