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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处置资产费用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资产时,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 记资产处置费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 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 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处 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 住房”、“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处置资产过程中仅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收入的,按照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或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处理:

(二)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

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 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 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 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小规模纳 税人应贷记应交增值税]。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 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