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二)持有的短期投资以及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 收到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 记投资预算收益。
(四)出售、转让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 实际取得的价款扣减支付的相关费用和应缴财政款后的余额(按照规 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