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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如何会计处理?单位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 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 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 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 确定。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文化资产,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 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