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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现金盘盈收入,如何会计处理?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现金盘盈收入 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溢余,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其他收入。

(三)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行政单位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增值税处理:


(二)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

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 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 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 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小规模纳 税人应贷记应交增值税]。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 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 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简 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