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
(一)“应交税金”明细账内应当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 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增值税额;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单位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3.“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 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4.“减免税款”专栏,记录单位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5.“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单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6.“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