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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外购的无形资产,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

2.涉及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加工物品”科目。

加工物品处理规定如下:


(一)自制物品

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 品——直接材料),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门从事物品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 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

3.为自制物品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 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 摊销”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 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 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 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品,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 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 费用),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

(二)委托加工物品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加工物品(委 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 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