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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按期计算确认借款利息费用时,如何会计处理?年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发生罚没支出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利息费用 按期计算确认借款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费用,贷记“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计利 息”科目。

(二)坏账损失 年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时,按照计提金额,借记其他费用,贷记“坏账 准备”科目;冲减多提的坏账准备时,按照冲减金额,借记“坏账准 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罚没支出 单位发生罚没支出的,按照实际缴纳或应当缴纳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