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1.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 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