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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盘盈保障性住房,如何会计处理?单位盘亏保障性住房,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盘盈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 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 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保障性住房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 入账。

盘盈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保障性住房,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盈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2)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单位管理费用”[事业单位]或“业务活动费用”[行政单 位]科目。对于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 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 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3.盘亏、毁损或报废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待处理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价 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余额,贷记保障性住房。



4.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盘亏、 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还 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 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 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2)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 存物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处理 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处理净收 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 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 款”等科目;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 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