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的其他款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