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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税费,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发生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各项费用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发生当年购货退回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经营费用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四)开展经营活动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 纳的金额,借记经营费用,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发生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各项费用时,按照费用确认金 额,借记经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 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

(六)发生当年购货退回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经营费用的, 按照收回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经营费用。